关于港南法院2021年度-2024年度库存历史档案实施数字化外包服务(GGZC2025-C3-990257-NYGC)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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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21年度-2024年度库存历史档案实施数字化外包服务(****)质疑回复函

****树春草****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向我们提交《**法院2021年度-2024年度库存历史档案实施数字化外包服务的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提出质疑内容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解和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点,乙级资质单位拟在的注册地的省级单位外承接涉密印制业务的,应经业务所在****管理部门批准,提供在**壮****管理部门备案证明。该备案证明具有排他性。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根据2024年16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具有排他性、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故质疑事项1有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质疑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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