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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区**湖镇**畈村特色农****销售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SZZX-202510FJ-****01001(招标编号)**区**湖镇**畈村特色农****销售中心建设项目(EPC)(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将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区**湖镇**畈村特色农****销售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咸****改革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改革局关于**区**湖镇**畈村特色农****销售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审批字【2025】225号)(项目代码:****)(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申****政府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修改为:“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区**湖镇**畈村特色农****销售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咸****改革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改革局关于**区**湖镇**畈村特色农****销售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审批字【2025】225号)(项目代码:****)(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区******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申****政府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函告。给各位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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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