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柳医保中心发〔2025〕57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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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全市各有关机构:

根据《****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1号)、《****保障局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柳医保规〔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现就第一批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业务范围涵盖失能等级评估、身体伤残等级评定、养老服务评估等的机构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包含内科、外科、全科医学科、老年病学科、康****医院、康复医院、****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评估专家不少于4人,评估人员中3人以上为专职评估人员。评估员应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评估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评估机构长护险业务专管员应为专职评估专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服务场所使用权或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服务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医保信息平台的条件,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配有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的能力。

(六)评估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有效期内,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评估人员在定点评估机构的管理下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申请地点

(一)市本级受理地点:柳东服务厅

地址:**市**区**路13****中心北楼二楼

咨询电话:0772-****099

(二)县区受理地点:

1.****中心

地址:**区拉堡镇九曲名邸6号楼2层(**大道2****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772-****959

2.****中心

地址:**县**大厦东裙楼五楼定点股

咨询电话:0772-****060

3.****中心

地址:**县**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12楼)待遇和结算股

咨询电话:0772-****067

4.****中心

地址:****广场东路3号三楼定点管理股

咨询电话:0772-****728

5.****中心

地址:**县融水镇水东新区振城大厦三楼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772-****041

6.****中心

地址:**县古宜镇侗乡大道22号侗乡大厦4号楼12楼定点管理股

咨询电话:0772-****697

五、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评估机构向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地点递交材料,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的评估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开展护理服务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评估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视作重新申请。

(二)综合审核

1.书面查验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书面查验。申请资料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现场核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

2.现场核查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核验标准详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准入核查表》(附件4)。核查情况现场告知并签字确认。

3.集体评议

完成现场核查后,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集体评议,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纳入预选定点评估机构。

综合审核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区在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定点评估机构名单书面报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结果公示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纳入预选定点评估机构名单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的,不得签订服务协议。

(四)政策及业务培训与考核。

在公示期限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选定点评估机构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预选定点评估机构长护险专职管理员应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预选定点评估机构可与所属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签订服务协议。

(五)接通服务系统。

预选定点评估机构根据长护险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使用医保信息平台网络环境布设、使用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六)协议签约。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责组织与预选定点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服务协议,悬挂定点评估机构标牌;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七)信息公布。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

六、失能等级评估费标准

失能等级评估包括初评、复评、动态评估、期末持续评估,费用执行统一标准。每评估1人次,按160元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给定点评估机构。

七、监督管理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期满前对定点评估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评估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服务协议开展稽核工作。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资料

2.**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3.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4.**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准入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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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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