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位于**市**区**镇张村村南,S234省道西侧。厂区中心坐标为:E114.944972°,N38.033833°,占地面积1019.76m2,约合1.53亩。调查地块北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公司,**S234省道(定魏线公路)。
地块2008年以前为荒地;2008年至2013年为停车场和空地;2013年-2022年1月为****,生产规模为年收集、暂存及转运废机油3000吨;2022年1月停产后一直闲置,并于2023年6月拆除废机油暂存库、车棚、消防泵房和地磅,厂区闲置。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地块原有企业为废弃**综合利用业,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此,2024年1月,****受****的委托,对****地块告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在充分收集企业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得出关注污染物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重金属(基本项目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基本项目)、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基本项目),重金属(银、锡、锌)、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芘)、甲醛、氨氮。通过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在调查地块内部采用“判断+系统布点法”,共布置了3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土壤样品36份(含4份平行样)。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关注的污染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以及导则推荐模型第一类用地推导值。根据要求,最终编制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综上,通过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得出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未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周边的企业生产影响,不属于污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