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及企业自主验收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25年10月20日将《**市和乐镇农业灌溉用塑料管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7日前(20个工作日)提出。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益航环保****公司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联系电话:翁总133****1411
通讯地址:**市**区**街道丘海大道紫泉花坊2号别墅
一、项目名称:**市和乐镇农业灌溉用塑料管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和乐镇和港大道8号
三、建设单位:****
四、项目概况:
****塑料管加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和乐镇和港大道8号,由****投资建设,中心坐标经纬度为g110.****19488,18.****86204。本项目租用****公司现有厂房为生产场地,利用现有空置厂房建设4条灌溉用硬质管材生产线和3条灌溉用软管生产线,年产PE灌溉用塑料管200t(内径16-50mm)、PE灌溉用塑料管250t(内径63-500mm)、PE灌溉用塑料软管50t(内径25-75mm),合计年产500吨农田灌溉用管道。本项目占地面积为5820m2,设有生产区、物料预混暂存区、产品包装暂存区、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办公室等功能区。
****执法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涉及“未批先建”,于2024年12月30日****执法局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综执普罚决字【2024】696号),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进行罚款。建设单位收到自现场检查后停止建设,并补办了环评手续并交纳了罚款,于2025年5月8日取得环评批复。
本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对存在的环保问题一一进行整改,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于2025年5月15日开工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于2025年6月27日竣工,于2025年8月6目进行调试。
2025年4月****委托******公司对****塑料管加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于2025年5月8日取****服务局关于《****塑料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万行审批〔2025〕60号)。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需要进行排污许可登记,项目于2025年6月28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本项目现已完工并进行调试,且各项环保处理设施已落实到位。
2025年8月****成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组,委托**益航环保****公司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单位自接受委托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详细了解项目建设、污染物排放、环保处理设施等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9号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塑料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相关环保批复文件,制定了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委托方圆检测****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项目负责人在此基础上编制****塑料管加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本项目于2025年10月17日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本验收报告后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叶总 130****3750
通讯地址:**市和乐镇和港大道8号
公示日期:2025年10月20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公司,或者本公示页面提出异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