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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0月21日我局对5个单位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保护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756
0598-****017****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 真:0598-****081
电子邮箱:****@126.com
通信地址:**县建山路76号
邮 编:3661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同意设置**市**县奇韬镇非金属矿龙床石灰石矿北矿段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田〔2025〕1号 | 2025年10月21日 |
| 2 | ****关于同意设置**三****公司元沙煤矿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田〔2025〕2号 | 2025年10月21日 |
| 3 | ****关于****屠宰场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田〔2025〕3号 | 2025年10月21日 |
| 4 | ****关于同意设置**省**县旺建**银定坂矿段暨外围铁多金属矿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田〔2025〕4号 |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