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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局关于审批**市**县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新自然资〔2025〕105号)收悉,****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县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使用1.121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县将国有农用地1.1202公顷和未利用地0.00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1.1217****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该项目为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省计划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须保持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不得“先转后征”,一经发现,将撤销该项目用地批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项目涉及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请你县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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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