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市恩和俄情山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 额市监恩所罚〔2025〕6号 | **市恩和俄情山庄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茴香碎1袋; 二、罚款合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 | **** | 2025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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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恩所罚〔2025〕6号
当事人:**市恩和俄情山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MA0P******
住所(住址):**市恩和乡中央路1号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件号码:****2519******2411
经查: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市恩和俄情山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店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保质期为24个月且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茴香碎1袋,至检查时,未**使用,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恩所强制﹝2025﹞3号),对以上食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日在**市拉布大林新禧宴海鲜调料行购进的进口茴香碎,进货价4元/袋,可以提供进货商家资质和进货票据,超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无中文标签茴香碎总计价值4元。以上超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在当事人经营期间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中,有可能被继续使用,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和对进货商相关资质查验情况。
4、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1份,证明了产品来源及进货数量情况。
5、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6、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进货数量、超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及当事人承认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7、超过保质期及无中文标签进口茴香碎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中文标签食品的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市恩和俄情山庄送达额市监恩所罚告﹝202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茴香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下列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使用,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2、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以上包含本数;一般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上限处罚金额至从重行政处罚下限处罚金额,不包含上限处罚金额和下限处罚金额”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幅度在0.5万—1.85万元之间。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进无中文标签茴香碎1袋;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2、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茴香碎1袋;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茴香碎1袋;
二、罚款合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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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2025年9月18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