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市恩和花姐特产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10-02 | 发布日期: | 2025-10-02 |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 额市监恩所当罚〔2025〕2号 | **市恩和花姐特产店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 | 额****管理局 | 2025年10月2日 |
额****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恩所当罚〔2025〕2号
当事人: **市恩和花姐特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784MA0R******
住所(住址):**自治区**市**市恩和乡一居委6号区94幢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韩**
身份证号码: ****2519******0316
联系电话: 13847******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满** ,执法证号: ****053****
执法人员: 张* ,执法证号: ****053****
你(单位) 经营场所内猪肉干、牛肉干未明码标价 的行为,违反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贰佰(¥20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自治区**市**市恩和乡一居委6号区94幢98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