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藤县金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审批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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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2025-10-17 16:00

梧审批水保〔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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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金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函》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金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金鸡镇陶塘村北面及龙头村北面区域,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29′24″,北纬23°09′33″~24°03′36″,属**建设类项目。

变更后项目总装机容量8.4MW(项目区原设计的地块二~地块四取消,仅占用原设计的地块一),安装540Wp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板,整串28片,半串14片(划分为2个3.2MW光伏单元和1个2MW的光伏单元),配置29台225kW 组串式逆变器、3台箱变器、敷设35kV集电线路9.523km(单回架空线路8.153km,直埋电缆线路1.37km)、**场内检修道路4266.04m。项目主要由光伏组件设施区、道路工程区、集电线路区等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共计26.10hm2,其中永久占地0.06hm2,临时占地26.04hm2。土石方开挖量总计为2.23万m3(含表土0.46万m3);土石方总回填量为2.23万m3(含表土0.46万m3),无弃方。

项目已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2024年12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为18个月。项目总投资4890.00万元,土建投资1874.23万元。

经我局委托的**壮族自****设计研究院****公司对《****金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10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综**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措施安排。将防治区划分为光伏组件设施区、道路工程区、集电线路区3个分区,并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果,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1510.99t,光伏组件设施区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65.9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71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后重新报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原《****关于****金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梧审批水保〔2022〕11号)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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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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