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市渠洋**隆村村集体经济生态养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函》及《**市渠洋**隆村村集体经济生态养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市渠洋**隆村村集体经济生态养殖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市渠洋**隆村村集体经济生态养殖项目位于**市渠洋**隆村排楼屯 , 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8′31″,北纬 23°18′11″主要**猪舍7栋、管理用房1栋、库房1栋、防疫暂存间1间、干粪棚1间、消毒用房1间、危废间1间、粪污池1个、沼液暂存池1个、沼气池1个、沉淀池1个及室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容积率为0.35,绿地率为3.78%,建筑密度为35.03%。建设工期: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工期7个月。项目已完工,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 2.62hm2。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4%,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8%,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4%,林草覆盖率19%。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9.62万元,植物措施4.99万元,临时措施费0.14万元,独立费用7.3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847.21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给予行政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场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和《****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七)在项目开工时向我局报备开工情况。
六、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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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