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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5-04-15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城市预警启动条件 等事项的通知 | ||
****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要求,现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城市启动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1.3适用范围中重污染天气调整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将2.1应急组织机构中“领导机构”由“******指挥部”调整为“青铜****领导小组”;将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中“办事机构”由“******指挥部办公室”调整为“****”。《应急预案》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图随之调整。
三、将3.2预警分级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其他要求仍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6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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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