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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1MA78BNT63W | 建设单位法人:王勃勃 |
| 王勃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市**县 |
| **市******社区以南600m处 |
| ****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及3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市**县 **维吾尔自治区**市**县 |
| 经度:89.595278 纬度: 42.7991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23 |
| 吐市环监函〔2024〕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0-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6.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1MA78BNT63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朗天星河****公司 |
| ****0422MA77U3681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030MABKXTWY6K | 竣工时间:2024-07-12 |
| 2024-07-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15 |
| 2025-06-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626eFJOU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本次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已建车间、库房、办公生活设施等,新增3条造粒生产线和8条塑料筐生产线,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和300万件塑料筐。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859m2,已建建筑面积403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区占地面积约9859m2,已建建筑面积4030m2,本次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已建车间、库房、办公生活设施等,建设1条废旧塑料回收造粒生产线,年造粒1500吨。塑料筐生产线未建,待后期建成后另行验收。 |
| (1)环评设计建设3条造粒生产线和8条塑料筐生产线,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和300万件塑料筐。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情况,目前只建设了1条造粒生产线,实际年产1500吨塑料颗粒;其余2条造粒生产线和8条塑料筐生产线未建,相应生产设备、人员、投资规模减少,待后期建成后再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废旧塑料回收造粒生产线工艺流程:回收农业废旧塑料、人工分拣、湿法破碎、清洗、脱水熔融挤出造粒、水冷却、切粒、产品外售。 ②塑料筐生产线工艺流程:原辅料、投料搅拌、注塑、冷却定型、检验、成品入库(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破碎回用)。 | 实际建设情况:①废旧塑料回收造粒生产线工艺流程:回收农业废旧塑料、人工分拣、湿法破碎、清洗、脱水熔融挤出造粒、水冷却、切粒、产品外售。 |
|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只建了一条造粒生产线,产品和产能减少,未建塑料筐生产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和垂帘收集后通过UV光氧+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厂房所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清洗废水(包括破碎工段喷淋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直接进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造粒冷却水和塑料筐生产冷却水分别经各自冷却循环水池降温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厂区防渗收集池(已建化粪池42m3和已连通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均作为耕土还田,不合格品和边角料返回生产线破碎回用。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不对外随意排放。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造粒机过滤废滤网、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随意外运、转移处置。项目收集贮存危废设施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保护局第5号令)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震等防护措施,运营期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的要求。 (六)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操作管理水平,加强设备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1)经调查,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未接到居民投诉,基本满足环保要求。 (2)经调查,本扩建项目塑料筐生产线未建;已建的1条造粒生产线产生的挥发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依托原有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进行处理,由原有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 未收集到的少量挥发废气逸散,车间有换气通风设施。废旧塑料回收暂存至堆场,遮盖防风布;人工分拣和湿法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定期清扫,洒水抑尘。 (3)经调查,本扩建项目清洗废水(包括破碎工段喷淋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直接排入循环水池(容积10m3)沉淀后回用;造粒冷却水也通过该沉淀池降温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厂区防渗收集池(已建化粪池42m3和已连通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厂。 (4)经调查,本扩建项目废旧塑料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造粒过程不合格品均为一般工业固废。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均作为耕土还田,不合格品返回生产线破碎回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均为危险废物,在原有危废暂存间贮存,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原有危废暂存间位于厂区西侧,地面与裙脚已完成防渗处理,建筑面积25m3。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收集,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经调查,本扩建项目噪声主要为破碎机、清洗机、造粒机、切粒机、风机等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均为固定声源噪声源强约75~90dB(A)。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布设在厂房内,经采取隔声、减振、降噪处理后可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效果。 (6)经调查,企业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公司已设专职人员,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培训操作人员,定期维护设备。2025年1月20日,建设****生态环境局****分局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650****025002-L)。 |
| (2)环评设计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和垂帘收集后通过UV光氧+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目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已建的1条造粒生产线上产生的有机废气依托原有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进行处理后经原有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其余8条塑料筐生产线和2条造粒生产线未建,因此没有相应的大气污染产生。 (3)环评设计运营期产生的清洗废水(包括破碎工段喷淋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直接进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造粒冷却水和塑料筐生产冷却水分别经各自冷却循环水池降温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实际已建1条造粒生产线,生产清洗废水和设备冷却水排入循环水池(容积10m3),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因塑料筐生产线未建,没有注塑冷却水;造粒产能降低,相应废水沉淀池处理规模减小,但满足目前生产所需。 (4)环评设计生活污水依托原厂区防渗收集池(已建化粪池42m3和已连通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厂。实际本次扩建不新增人员,从公司原有人员中调配。原厂区已建防渗化粪池(42m3)和连通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因原有人员主要是附近村民,基本不在厂区食宿,再加上当地气候蒸发损耗大,实际排放的生活污水量很少,导致已建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无法运行,目前生活污水储存在化粪池内,化粪池和污水设施连通,但污水还没有流入到污水设施内,尚未处理。 (5)环评设计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均作为耕土还田,不合格品和边角料返回生产线破碎回用。实际因8条塑料筐生产线和2条造粒生产线未建,所以没有相应的固废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3.30t/a。本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经监测数据核算,本扩建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为:VOCs 0.07t/a,满足本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总量指标的要求(VOCs 3.30t/a)。 2025年10月10日,建设单位因项目扩建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30年10月9日,发****生态环境局。 企业已在各废气、噪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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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9 | 0.07 | 3.3 | 0 | 0 | 0.46 | 0.07 | / |
| 1 | 沉淀循环水池 | 循环使用不外排 | 经调查,本扩建项目清洗废水(包括破碎工段喷淋水、清洗废水、脱水废水)直接排入循环水池(容积10m3)沉淀后回用;造粒冷却水也通过该沉淀池降温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无 |
| 1 | 原有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 | 经调查,本扩建项目塑料筐生产线未建;已建的1条造粒生产线产生的挥发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依托原有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进行处理,由原有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DA001号排口所测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均值最大为1.51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0mg/m3);臭气浓度均值最大为104(无量纲),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车间通风、厂区定期清扫洒水抑尘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 | 未收集到的少量挥发废气逸散,车间有换气通风设施。废旧塑料回收暂存至堆场,遮盖防风布;人工分拣和湿法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定期清扫,洒水抑尘。 | 验收监测期间,企业边界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01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133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 厂界处监测无组织臭气浓度基本小于1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 经调查,本扩建项目噪声主要为破碎机、清洗机、造粒机、切粒机、风机等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均为固定声源噪声源强约75~90dB(A)。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布设在厂房内,经采取隔声、减振、降噪处理后可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效果。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运营期昼间和夜间噪声值均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
| 1 |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均作为耕土还田,不合格品和边角料返回生产线破碎回用。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不对外随意排放。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造粒机过滤废滤网、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随意外运、转移处置。项目收集贮存危废设施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保护局第5号令)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 | 经调查,本扩建项目废旧塑料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造粒过程不合格品均为一般工业固废。分拣杂质、清洗废渣、沉淀池泥沙均作为耕土还田,不合格品返回生产线破碎回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均为危险废物,在原有危废暂存间贮存,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原有危废暂存间位于厂区西侧,地面与裙脚已完成防渗处理,建筑面积25m3。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收集,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1 | 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操作管理水平,加强设备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 经调查,企业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公司已设专职人员,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培训操作人员,定期维护设备。2025年1月20日,建设****生态环境局****分局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650****025002-L)。 |
| 本次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已建车间、库房、办公生活设施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次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已建车间、库房、办公生活设施等;造粒工序产生的挥发废气依托原有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15m高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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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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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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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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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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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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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