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德府执监字〔2025〕4号)有关规定,通过依法审查,****政府审定,现将我县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1.****办公室
2.****委员会
3.****体育局
4.****工业信息化局
5.******局
6.****民政局
7.****财政局
8.****社会保障局
9.******局
10.****农业农村局
11.****旅游局
12.****委员会
13.****管理局
14.****管理局
15.****保障局
16.****建设局
17.****运输局
18.****水利局
19.****商务局
20.****统计局
21.****林业局
22.****管理局
23.****事务局
24.****事务局
25.****审计局
26.****档案局
27.****司法局
28.****办公室
29.****气象局
30.****联合会
31.****政府
32.****政府
33.****政府
34.****政府
35.****政府
36.****政府
37.****政府
38.****政府
39.****政府
40.****政府
41.****政府
42.****政府
43.****政府
******局****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未纳入公告范围的县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受托以其他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包括具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2.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