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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424MABNNEHJ5G | 建设单位法人:张长青 |
| 张长青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临盘街道办开元大街北侧******公司厂区内 |
| ****年产1万吨塑料编织袋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3-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县 临盘街道办开元大街北侧******公司厂区内 |
| 经度:116.778 纬度: 37.223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1 |
| 临审环报告表〔2023〕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424MABNNEHJ5G001Q |
| 2025-07-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3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424MABNNEHJ5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424MABNNEHJ5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5MA3M45GMXB | 竣工时间:2025-07-10 |
| 2025-07-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1 |
| 2025-09-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dzljhj.com/news/1421.ht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万吨塑料编织袋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5000吨塑料编织袋,1500吨聚丙烯颗粒(颗粒外售,不再进行下一步加工) |
| 本项目环评设计产品生产规模为年产聚丙烯颗粒、色母粒生产编织袋及废编织袋生产编织袋共1万吨,本期验收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聚丙烯颗粒、色母粒生产编织袋5000吨,年产聚丙烯颗粒1500吨,生产出的聚丙烯颗粒直接作为产品外售。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2020年12月),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 本项目实际新增产品聚丙烯颗粒使用的原料为废编织袋及本项目切割、圆织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其原辅料种类、用量均未新增,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根据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数据核算污染物总量,污染物总量达标。故此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纳入本次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聚丙烯颗粒、色母粒生产编织袋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产污环节 工艺流程简述: (1)搅拌:将购进的聚丙烯颗粒和母料利用人工进行配比调匀,采用泵吸的方式将原料注入到拉丝机进行搅拌。 (2)熔融挤出:拉丝机采用电加热方式,加热温度200~500℃,高温熔融后挤出成片,达到标准要求厚度,经水冷后,使用刀片分成丝。 (3)圆织:丝带卷绕成筒,进入圆织机,在梭子的推动下做圆周运动,编织成圆筒形。 (4)覆膜:根据客户要求在部分筒料上需要覆上一次OPP膜,OPP膜为自制,原料聚丙烯颗粒使用泵吸的方式进入覆膜机,在100~200℃加热的情况下,使得编织袋上覆上一层OPP膜。 (5)印刷: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在部分编织袋上使用油墨进行印字或彩印。 (6)切割:将印刷好的筒料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切割机切割成符合标准的尺寸。 (7)缝纫:使用缝纫机将切割成段的筒料两端使用线缝制成袋,即为成品。 (二)废编织袋生产编织袋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产污环节 :工艺流程简述: (1)分拣:进厂后的废编织袋(主要成分为聚丙烯)在13号车间进行人工分拣,将不合格原料(如聚乙烯塑料、聚氯乙烯塑料)以及砂石等杂质分拣出来。企业圆织、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不需分拣。 (2)水力破碎:将分拣后的原料放入水力破碎机,破碎后的原料自动进入清洗池,破碎物料流到水槽后再次滚动,进一步冲洗清洁。此过程为湿式破碎,不产生粉尘。 (3)清洗脱水:清洗后的物料通过脱水机、热风机将余水甩干。 (4)造粒:甩干后的物料进入料筒中进行造粒,原料会在螺杆的推动下,经过加热高温塑化,采用电加热的方式,加热温度为180~200℃。 (5)切粒:从模头中成型出来后,由于温度过高,经过循环水冷却后,进入切粒机切成粒状的聚丙烯颗粒。 (6)打包:切粒完成后的聚丙烯颗粒即为成品,打包后入库待售。 | 实际建设情况:(一)聚丙烯颗粒、色母粒生产编织袋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产污环节 工艺流程简述: (1)搅拌:将购进的聚丙烯颗粒和母料利用人工进行配比调匀,采用泵吸的方式将原料注入到拉丝机进行搅拌。 (2)熔融挤出:拉丝机采用电加热方式,加热温度200~500℃,高温熔融后挤出成片,达到标准要求厚度,经水冷后,使用刀片分成丝。 (3)圆织:丝带卷绕成筒,进入圆织机,在梭子的推动下做圆周运动,编织成圆筒形。 (4)覆膜:根据客户要求在部分筒料上需要覆上一层OPP膜,OPP膜为自制,原料聚丙烯颗粒使用泵吸的方式进入覆膜机,在100~200℃加热的情况下,使得编织袋上覆上一层OPP膜。 (5)切割:覆膜好的筒料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切割机切割成符合标准的尺寸。 (6)印刷: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在部分编织袋上使用油墨进行印字或彩印。 (7)缝纫:使用缝纫机将切割成段的筒料两端使用线缝制成袋,即为成品。 (二)废编织袋生产聚丙烯颗粒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产污环节 工艺流程简述: (1)造粒:将外购的聚丙烯编织袋、圆织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放入造粒机料筒中进行造粒,原料会在螺杆的推动下,经过加热高温塑化,采用电加热的方式,加热温度为180~200℃。 (2)冷却、切粒:从模头中成型出来后,由于温度过高,经过循环水冷却后,进入切粒机切成粒状的聚丙烯颗粒。 (3)打包:切粒完成后的聚丙烯颗粒即为成品,打包后入库待售。 |
| 环评设计聚丙烯颗粒、色母粒生产编织袋生产工艺为“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圆织-覆膜-印刷-切割-缝纫-打包”,实际本项目工艺为“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圆织-覆膜-切割-印刷-缝纫-打包”,项目实际先将筒料切割成合适的形状后再进行印刷。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2020年12月),环境保护措施: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产品工艺调整,污染物种类未增加,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项目熔融挤出、冷却、圆织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B1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覆膜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B2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造粒、冷却、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B3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未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水:项目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固废:项目原料拆解产生的废包装袋、清洗池沉渣、分拣过程的不合格原料、杂质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圆织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回用于造粒工序;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油墨桶和环保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噪声:将设备置于车间内并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处理削减。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本项目1-2号车间熔融挤出、冷却、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15号车间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10号车间覆膜、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11号车间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废水:本项目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处理厂深度处理。 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经采取将设备置于车间内并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处理削减。 固体废物:本项目原料拆解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圆织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简单破碎后回用于造粒工序;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油墨桶和环保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本项目环评设计本项目环保设备连接情况为:项目熔融挤出、冷却、圆织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B1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覆膜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B2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造粒、冷却、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B3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实际环保设备连接情况为:项目1-2号车间熔融挤出、冷却、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15号车间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10号车间覆膜、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11号车间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对比环评设计阶段,本项目根据实际车间大小调整设备布局,实际环保设备连接情况与环评不一致,实际增加1套环保设备+1根排气筒,优化环保设施;本项目圆织工序进行时丝带温度已降至常温,圆织过程无废气产生;本项目实际切割工序采用热切模式,因此切割过程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物,切割废气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2020年12月),环境保护措施: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新增环保设备+排气筒,污染物种类未增加,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设计生产设备总数量150台;1号~2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为生产车间,11号为仓库。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设备实际数量104台;1号~2号,10号,11号,15号为生产车间 |
| 1、本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实际生产设备总数量少于环评,根据客户需求,印刷版面、大小尺寸、颜色等不同,需使用不同型号印刷机,全厂印刷机共4台,多于环评数量,印刷原辅料用量不变,不影响生产规模;根据客户需求,产品型号不同,需使用不同型号覆膜机,全厂共有3台覆膜机,2用1备,不增加生产规模;本项目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较大的边角料需先进行简单破碎后再回用于造粒工序,增加粉碎机1台,不增加污染物,不增加生产规模。 2、本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截至验收勘查现场,实际12号、13号、14号车间暂未启用,11号车间作为生产车间,1号、2号、10号、15号车间根据实际生产工艺需求调整生产设备布局及环保设备布置情况,实际环保设备连接情况与环评不一致,实际增加1套环保设备+1根排气筒,优化环保设施。本项目平面布置图根据实际购置设备情况调整,本项目实际废气排气筒位置设置发生变化,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2020年12月),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属于重大变更。本项目平面布置图发生变化,整体总车间位置未变化,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并且未新增敏感点,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672 | 0 | 0 | 0 | 0.067 | 0.0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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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903 | 0.4736 | 0 | 0 | 0.19 | 0.19 | /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 | 1-2号车间熔融挤出、冷却、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15号车间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10号车间覆膜、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11号车间造粒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1出口两天内所测VOCs最大排放浓度4.13mg/m3,小于标准限值5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81kg/h,小于标准限值1.5kg/h,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的处理效率为66%。 排气筒DA002出口两天内所测VOCs最大排放浓度5.82mg/m3,小于标准限值5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29kg/h,小于标准限值1.5kg/h,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的处理效率为67.9%。 排气筒DA003出口两天内所测VOCs最大排放浓度5.58mg/m3,小于标准限值6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44kg/h,小于标准限值3.0kg/h,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的处理效率为66.7%。 排气筒DA004出口两天内所测VOCs最大排放浓度5.57mg/m3,小于标准限值6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81kg/h,小于标准限值3.0kg/h,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的处理效率为68%。项目厂界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18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2.0mg/m3;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DB 37/2801.4—2017)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为2.27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6.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采取将设备置于车间内并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处理削减。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昼间厂界四周噪声最大值57dB(A),小于标准限值60dB(A);夜间不生产,故未检测。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距离本项目最近的门刘新村居民处敏感点噪声监测值最大为55dB(A),小于标准限值60dB(A),敏感点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
| 1 | 废包装袋、清洗池沉渣、分拣过程的不合格原料、杂质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圆织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回用于造粒工序,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确保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项目原料拆解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圆织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经简单破碎后回用于造粒工序;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油墨桶和环保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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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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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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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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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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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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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