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公司
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及配套2×30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宏****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宏****公司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及配套2×30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宏源富康〔2025〕00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宏****公司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及配套2×30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宏****公司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及配套2×30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宏****公司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开发区中的两渡煤基智造产业园,占地面积70.51hm2。2018 年 7 月,****粮食局以灵经字〔2018〕36 号对**县聚****公司 210 万吨/年 6.25米焦化配套 25 万吨/年甲醇联产 8 万吨/年合成氨项目进行了备案。2020 年4 月,****信息化厅以晋工信化工函〔2020〕29 号确认**宏****公司拥有**县聚****公司 210 万吨焦化产能。2020年 5 月,****信息化局以灵工信函〔2020〕9 号同意灵经字〔2018〕36 号备案文件变更为**宏****公司 210 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 米捣固焦化项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另行备案。2020 年 10 月,灵****管理局以灵审批核字〔2020〕1 号文核准该项目配套2×30MW 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二、该项目处于郭庄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39.7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区为郭庄泉域岩溶地下水埋藏区,奥陶系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约390m,其上覆有石炭二叠系泥页岩隔水层。该项目基础开挖最大深度4m,桩基施工最大深度20m,基础施工不会触及到岩溶含水层,基本不会对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掏。该项目运行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项目建筑垃圾应送至****填埋场处置;危废应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生化处理站各水池、熄焦水处理各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焦油储罐、洗油储罐、粗苯中间槽、地下污水管沟、垃圾堆存处、危废暂存间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宏****公司21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及配套2×30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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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