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管理局****诊所变动(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受理办结,现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名 称:****
备 案 编号:****
地 址:**省**市**县****广场西南角
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吴慧龙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王红军
翼****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