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按照《****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8号),现将《****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如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及时向****反映(举报电话:023-****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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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
****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民政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报送单位:**** (加盖公章)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
| 1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尚未制造出成品或尚未产生销售额,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
|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
| 1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 1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
| 2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1项 | 《**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
| 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主动止违法行为,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
| 4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1项 | 《**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主动止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不超过1次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
| 备注:第1项—第2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3项—第4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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