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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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永川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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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日期:2025-10-21

按照《****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8号),现将《****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如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及时向****反映(举报电话:023-****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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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





****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民政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 (加盖公章)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情形

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尚未制造出成品或尚未产生销售额,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情形

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2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1项

《**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3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0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主动止违法行为,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4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赋权事项

第31项

《**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主动止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不超过1次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备注:第1项—第2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3项—第4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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