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水利局关于靖西市禄峒镇硫铁矿地块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百色-靖西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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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铁矿地块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08-22 09:05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铁矿地块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函》及《****铁矿地块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铁矿地块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一期)第一阶段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铁矿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市禄峒镇弄华村足色屯和马哄屯之间,占地面积共 273 亩,其中 1#地块占地面积 72 亩,2#地块占地面积 201 亩。

建设内容:(1)对本项目1#地块 315386m3污染土壤进行原位水平阻隔切断暴露途径,原位水平阻隔面积42365.8m2。

(2)对本项目地块内遗留687.5m3****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3)对地块遗留的58205.58m3Ⅱ类固废及26847.8m3底泥统一收集后运至2#地块进行集中阻隔填埋,使污染物与外界完全隔离,切断污染物暴露途径。

(4)对地块遗留的6698.72m3Ⅰ类固废进行场地平整,运至露天采场低洼处进行回填,并对场地进行生态绿化。

(5)对地块遗留废水采用化学沉淀法进行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外排;对1#地块窿口进行安全封堵,通过设置引流管将窿口废水统一收集后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达标后排放。

(6)对整个场地进行生态绿化,减少生态破坏,固持水土,生态绿化面积48635.8m2。

项目由挡土墙护坡区、建构筑物及道路区、原位水平隔阻及填埋区、临时堆土场区及施工生产生活区组成。项目于2025年9月开工,2026年8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项目总投资3062.46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39.06万元。本项目施工建设主要占地为原**用地,原状场区内无房屋,建设单位经手后不存在拆**置工作。本项目总占地4.97hm2,总挖方量为0.3万m3,填方总量3.69万m3),借方3.39万m3,无弃方。项目建施工生产生活区设1处,不需设施工道路。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二级防治标准。

(四)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 4.97hm2。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0.95,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16%。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671.0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有投资610.23万元,本方案新增55.33万元。工程措施投资308.6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01.5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9.41 万元,独立费用30.89万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15.57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5.63万元),基本预备费5.0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467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给予行政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场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和《****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七)在项目开工时向我局报备开工情况。

六、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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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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