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研发生产项目(重新报批)

审批
山东-青岛-胶州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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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装配式钢结构研发生产项目(重新报批)
建设地点: ****办事处昊宇路以北、王庸路以东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5年10月21日 至 2025年10月28日
项目概况: 拟租赁******办事处昊宇路以北、王庸路以东的现有厂房、全套生产设备(土地、厂房所有权人:****公司,土地、厂房使用权人/设备所有权人:**宇昌****公司)建设本项目,项目租赁厂区占地面积约63640.86m2、建筑面积约33901.83m2,建成后具备年产10000吨钢结构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机工作时密闭,抛丸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共3套)处理后,尾气分别通过18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做好源头防控,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喷漆废气先经过滤棉(干式过滤)除漆雾后,与调漆、晾干及喷枪清洗废气一并经负压收集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8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C33)”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烟尘经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二甲苯无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性漆调配用水全部调和至漆料内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油性漆、稀释剂的废包装桶,废墨盒、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废水性漆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水性漆渣和废水性漆桶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包装材料、废钢丸、金属下脚料、回收尘、废布袋/滤筒、废催化剂、焊渣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相关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6395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省**市**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2663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