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5〕6号
******公司:
报来《 ******公司****基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工业园塘山路(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扩建项目拟新增生产车间3栋、水泥搅拌站1个,总建筑面积为19241.19m2,其中一号车间11592m2、二号车间4242.62m2,水泥搅拌站369m2、3号车间2989.47m2。扩建1条装配式构件生产线,主要建设1号车间、2号车间、3号车间、水泥搅拌站、堆料场及危废暂存间等相关配套设施,购置搅拌机、混沙机、水泥罐、装载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m2装配式构件,主要产品为ECP中空水泥纤维宽纹板(12万m2/a)、ECP中空水泥纤维细纹板(8万m2/a)。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2万元,占比2.09%。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1.有组织
运营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备用发电机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2.无组织
运营期厂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的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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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