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转让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载情况: 《勘查许可证》证号:T150********810****3748; 探矿权人:****; 地址:**市**市拉布大林; 勘查项目名称:**自治区**市拉布大林煤田拉布大林勘查区煤炭勘探(保留); 图幅号:M51E011001; 勘查面积:24.7336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2024年8月8日至2029年8月7日 发证机关:******厅、******局。 2.根据《**自治区**市拉布大林煤田拉布大林勘查区煤炭勘探(保留)探矿权评估报告》(内科瑞矿评字(2025)第A030号)显示:本次评估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参与评估计算的**储量9264.00万吨中已有 1497.00万吨已完成有偿处置,尚有7767.00万吨未完成有偿处置,另按空白区面积已缴纳价款11.98万元。根据《财政****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十八条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参照“第十五条 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将未缴纳的出让收益在全部矿山服务年限37.88年内进行平均摊销,未缴纳的出让收益已在经营成本中进行考虑,故本次评估价值是矿权相对于预计负债(出让收益)的净(增加)价值。 3.意向受让方须在竞买前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以下义务: (1)探矿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受让方须先****公司,该探矿权的后续开****公司名义开展; (2)自本次交易成交之日起十年内,受让方须保留转让****公司,****公司不超过35%的入股权利,转让方可在35%入股权利以内自主选择入股比例,且转让方的入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非货币出资等方式,受让方不得拒绝或限制该入股权利的行使。 (3)在转让方****公司的入股后,****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对入股十年内不得通过增资扩股、股权稀释、引入第三方股东、转让股权等任何方式,损害转让方持有的股权对应比例的权益等**内容予以明确。 (4****公司或受让人因****公司、销****公司(以下统称“关联公司”),转让****公司的持股****公司的股权。 4.本次转让探矿权依据2019年相关文件属于需整合**,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核实该文件效力及细节,转让方不承担该披露之外的额外责任。 5.本次转让探矿权在勘查期间已存在**探矿方,探矿权的实际开发条件(如水文地质、交通、基础配套设施)、**储量(具体储量数据、品位)、区域规划要求、是否存在矿权压覆、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均需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实地考察、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了解,转让方不保证该探矿权具备转采等开发利用条件及潜在价值。 6.探矿权转采工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7.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探矿权评估报告、政府文件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以下简称“中心”)备查,标的图片、备查资料仅供参考。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中心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