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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923789F | 建设单位法人:王秀娟 |
| 郭亚鑫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龙都工业园南首 |
| ****年产1200吨包装袋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26--053塑料制品业292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3-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市 **省****工业园南首 |
| 经度:119.38626 纬度: 35.9420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13 |
| 诸环审报告表〔2025〕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923789F001W |
| 2025-04-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923789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923789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7G8QDW3U | 竣工时间:2025-04-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917RYXr3 |
| 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成后形成年产1200吨包装袋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建成后形成年产1200吨包装袋的生产规模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以聚薄膜、胶黏剂、水性油墨、聚乙烯颗粒等为原料,经印刷、吹塑、复合、熟化、制袋等工序生产包装袋 | 实际建设情况:以聚薄膜、胶黏剂、水性油墨、聚乙烯颗粒等为原料,经印刷、吹塑、复合、熟化、制袋等工序生产包装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选用高效可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设置排气筒、采样平台及采样口。项目运营期间,吹膜、印刷、制胶、复合、熟化等工序产生的VOCs、臭气浓度经“集气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简P1排放 3、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掏堆肥。按相关规范对生产车间、仓库、固废暂存场所等进行硬化、防腐、防渗处理,避免雨淋冲刷和污水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4、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生活垃圾及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妥善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水性油墨桶、废胶黏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减震、消音、声等降噪措施,同时进行设备合理布局、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申请了排污许可登记表。 2.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检测报告可知,有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2000(无量纲));无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要求。 3.项目厂区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了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当地农民清运用于农田堆肥或施肥。 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贮存过程应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水性油墨桶、废胶黏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分类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一般固废库和危废库均进行了防渗处理。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音、吸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周边绿化。经检测报告可知,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建成后,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须控制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书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及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完善厂区风险防控系统建设事故水池及导排管道,雨污排放口设置转换装置并与事故水池相连通,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设置应急物资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定期对厂内污染排放源开展常规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和企业环境信息。 4、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强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项目应使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等标准的水性油墨及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3372-2020)要求的低VOCS含量的胶剂,不得使用高V0Cs含量的原料。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排放的VOCs满足总量确认书总量控制要求。 2.已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了各项环保治理防治措施,对产生污染的环节加强治理和管理,未发生污染及引发污染纠纷事件。 3.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监测。 4.企业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建立相应台账。 5.项目所使用水性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与《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中胶印油墨中单张胶印油墨的限值(≦30%),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要求;胶黏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VOCs限值要求(≤50g/L)。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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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6 | 0.216 | 0.256 | 0 | 0 | 0.342 | 0.216 | / |
| 1 | 排气筒P1 | 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中排放限值(VOCs:50mg/m3;1.5kg/h);项目排气筒进口臭气浓度(无量纲)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2000(无量纲)) | 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DA001)排放。 | 根据******公司于2025年08月01日-2025年08月02日,对项目厂区排气筒DA001排放的废气的浓度的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排气筒进口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浓度为29.3mg/m3~32.0mg/m3,进口速率为0.362kg/h~0.436kg/h,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处理后,排气筒出口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浓度为6.5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2kg/h,则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对VOCs处理效率≥77.75%,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中排放限值(VOCs:50mg/m3;1.5kg/h);项目排气筒进口臭气浓度(无量纲)为724~977,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处理后,排气筒出口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为549,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2000(无量纲)),污染物能实现达标排放。 | |
| 2 | 厂界 | 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8)中的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要求(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关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经加强车间密闭、增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 根据******公司于2025年08月01日-2025年08月02日,对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的进行了监测,厂界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3mg/m3,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最高限值要求(VOCs:2.0mg/m3);厂区内1h平均浓度值最大值为1.88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最大值为1.97mg/m3,厂区内VOCs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为16,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要求(NH3≤1.5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 1 | 厂界 | 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 | 项目经过减震、消音及车间吸声、隔声处理后,再经过车间及厂区周边种植常绿乔木、灌木等植物的降噪 | 由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在51dB(A)-53dB(A),厂界噪声完全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 |
|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生活垃圾及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妥善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水性油墨桶、废胶黏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贮存过程应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水性油墨桶、废胶黏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分类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一般固废库和危废库均进行了防渗处理。 |
| 1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及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完善厂区风险防控系统建设事故水池及导排管道,雨污排放口设置转换装置并与事故水池相连通,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设置应急物资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 已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了各项环保治理防治措施,对产生污染的环节加强治理和管理,未发生污染及引发污染纠纷事件。 |
| 利用现有厂区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利用现有厂区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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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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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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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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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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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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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