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政务(生态)邕环审〔2025〕10号

审批
广西-南宁-邕宁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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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龙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邕环审〔2025〕10号
2025-06-24 11:20

******公司:

报来《******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腾鲤路9号。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拟在建设单位现有厂区预留的49261m2用地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建设1号厂房、冲压车间、喷涂车间、检测车间及物流线边车间等,项目建成后满足货车驾驶室、车架以及客车六大片、车身、车架的零部件生产需求,达到年产15000套冲压件以及40万件电池托架喷粉涂胶生产能力。项目具体工程组成见表1。项目总投资20828.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0.96%。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排放标准

运营期生产废水可实现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四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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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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