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公司年产20万吨精制石英砂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蒲津路113号****公司厂区内。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利用****公司现有空置厂房改造,建设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制砂车间、酸洗车间、烘干车间以及酸液储存区等,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吨精制石英砂。
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2.5万元,占总投资2.35%。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运营期破碎、筛分、色选、酸洗、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要求。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道进入五象污水处理进一步处理。项目运营期脱泥、脱酸清洗、浓缩脱水、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水均进入污水池处理,经污水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进回用,全部返回生产线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东、南、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西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局对在你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现状场地和旧厂房改造建设年产20万吨精制石英砂生产线项目无意见。如项目**建(构)筑物,需按规划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你单****管理局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完**全预评价,重点论证氢氟酸储存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若判定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及要求。
六、你单位需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专项评估,在实际工作与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八、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九、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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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