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审批能审〔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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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水源替代工程的节能审查意见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城市水源替代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中环政函〔2025〕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工程包括原水系统工程、自来水厂工程和输配水管线工程。主要建****水厂一座(近期规模40万m3/d,远期规模60万m3/d),**常规处理系统及污泥处理系统,对现状三、四、五水厂进行改造,并**相应的原水管道及输配水管网。项目建成后形成**市“1网、1环、2厂、5片”的供水总体布局。该项目主要能耗****水厂,其原水管道和输配水管网采用重力自流设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结合****公司《关于咨询评估报告(京延〔2025〕042)》,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预计2027年6月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166.91吨标煤(等价值为2891.77吨标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为948.25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费量为0.13万立方米,耗能工质新水年消费量为298796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484.50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影响较小,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市发改委将**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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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