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审批
河北-石家庄-新乐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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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5项

1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处罚

2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3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处罚

4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5

5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治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6

6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1项

1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6项

1

1

****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3

3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4

4

市本级医疗保险稽核

5

5

对医**点

6

6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七、行政备案

共1项

1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八、行政确认

共0项

九、行政奖励

共0项

十、行政裁决

共0项

十一、其他类

共6项

1

1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2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3

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4

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5

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子项)

6

6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处罚

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处罚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全文。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全文。

1、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批准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存,并出具封存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保存。
3、保管责任:封存的资料、设施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封存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封存的物品及存放封存物品的场所,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19〕23号)全文。

1、检查责任:****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法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3、【政府规章】《**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政府规章】《**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1、《**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有关的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材料依法予以封存;(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就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计;(四)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如实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预防与内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所规定的内容。 全文。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移送责任:协议处理意见按流程转相关科室进行协议处理。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按流程报上级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案件核查相关资料违规违约机构或个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市本级医疗保险稽核

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险费开展稽核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经办机构在履行医疗保险稽核工作中,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报上级行政部门,由上级****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2、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3、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4、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医**点

医疗保障局

1、****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1号)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保障局关于印发《**省****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2号)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3、《**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指导监管责任:对经办机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监督过程发现的经办机构不符合法定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不予以纠正的;
2、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经办机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不予制止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移送责任:协议处理意见按流程转相关科室进行协议处理。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按流程报上级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案件核查相关资料违规违约机构或个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医疗保障局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全文。

2.《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3、《****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1、受理责任:单位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异地就医备案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办理的;不符合备案条件办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义务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4号)全文。

1、受理责任: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的申请材料,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考察、集中评估等环节提出是否同意纳入医**点的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纳入医**点的决定,并予以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5、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医疗保障局

1、石****社会保障局石人社字(2017)8号文中第三条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第四条就医管理,第五条医疗费报销,附件一全文,附件二全文,附件三全文,附件四全文;
2、****政府石政规(2019)7号文中第三十七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十八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类管理;三十九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管理;四十条职工采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除外)。使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下的**省规定另收费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省规定另收费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支付限额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附件一全文;****保障局石医保字(2021)8号全文
3、****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第十三条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二)门诊一般诊疗费;(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四)住院医疗费;(五)分娩住院医疗费;(六)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第十四条门诊医疗待遇:(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二)一般诊疗费。(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疗费。(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五)特殊规定药品医疗费。第十五条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第十六条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第十七条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第十八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费、乙类药品、乙类诊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的个人及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第二十一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保有关规定的费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第二十三条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附件一全文、附件二全文;
4、石****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94号)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四条医疗费报销;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附件4-1全文;
5、****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石医保字【2020】62号)全文;
6、****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石医保字【2019】37号)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
7、****政府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8号)全文;附件1全文;
8、****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
9、《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0、《****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

1、受理责任: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的申请材料,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3、告知责任:审核完成后通过电话、短信等其它形式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报销的不予报销或者对不应报销而予以报销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受理责任:单位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现场办结的业务告知或打印其查询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申请不受理的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的全部内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子项)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受理责任:参保人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现场办结的业务告知或打印其查询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申请不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的全部内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主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子项)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受理责任:参保人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事项清单”审核材料完整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按照经办流程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业务办理完成后告知参保人员或单位清户已办理完成,15个工作日内,清户款拨付至单位或个人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3、****管理中心关于转****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冀医保函[2016]36号)全文。

1、受理责任: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的申请材料,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对于即来即办的事项,现场告知办理结果;不能立即办理的,通过其它形式通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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