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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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光伏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5条及否决条款A-27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但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均未设置任何业绩数量和规模要求。

请问招标人:

1.若投标人不提供任何业绩(即投标文件中不含“类似项目业绩”材料),是否仍满足****委员会是否因“无法核对品牌一致性”而否决其投标

2.本项目对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是否存在“参考品牌”或“短名单”限制除满足技术参数外,是否必须填报品牌并附对应业绩以供一致性核对

答:本项目无业绩要求,投标人可不提供业绩;本项目不存在“参考品牌”或“短名单”限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填报价格,名称、单位、数量必须与招标人给出的内容一致,规格型号在招标人给出的范围内,****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问题2:请问招标人,现在合理低价实施以来,异常低价警戒线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合理低价还是最低价中标,并且取消了低价风险担保的要求,导致中标人违约成本较低。招标人拿什么来约束及保障低价中标的项目质量、工期等等一系列的要求。

是否可考虑采用其他方式,例如继续采用低价风险担保或采用差额担保(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减履约担保金额)的方式提高项目实施主体的违约成本,以约束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从而保证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备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若与本次发布的答疑通知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发布的答疑通知内容为准,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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