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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36623G | 建设单位法人:孙冠军 |
| 刘永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洛城街道富士街东宇鸿翔院内 |
| 木制品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洛城街道富士街东宇鸿翔院内 |
| 经度:118.8345 纬度: 36.8476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3-31 |
| 寿环审表字〔2021〕0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36623G001Y |
| 2025-07-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 |
| 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36623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谷德****公司 |
| ****0783MA3PMB5T4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7G8QDW3U | 竣工时间:2025-07-0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917tbBmF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洛城街道富士街东字鸿翔院内,项目总投资5612.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2万元,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车间两座,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柜体30500平方米、饰面板120万张和PVC封边条3000万米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洛城街道富士街东字鸿翔院内,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车间两座,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柜体30500平方米、饰面板120万张和PVC封边条3000万米的生产能力。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柜体(含PVC条)生产线:投料搅拌→造粒→挤出→牵引→定型→印花→加胶→成卷→PVC条;切割→开槽→封边→钻孔→包装入库;饰面板生产线:压贴→养生→修边→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柜体(含PVC条)生产线:投料搅拌→造粒→挤出→定型→牵引→成卷→加胶→印花→PVC条;切割→开槽→封边→钻孔→包装入库;饰面板生产线:压贴→养生→修边→检验→包装入库。 |
| 调整工序顺序,先定型后牵引,先加胶后印花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板材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 m高排气筒P2有组织排放。造粒、挤出、印花、加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处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有组织排放。模温机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P4~P10有组织排放。压贴工序产生的热压废气中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处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1有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板材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 m高排气筒P2有组织排放。造粒、挤出、加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7有组织排放。印花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有组织排放。模温机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有组织排放。压贴工序产生的热压废气中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5有组织排放。 |
| 环保设备升级,不再使用UV光氧处理+活性炭吸附,改为二级活性炭。模温机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合并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4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原料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 PVC条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含汞废灯管、废活性炭、废处理剂涂料桶、废油墨桶、废导热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布袋、废封边条、废原料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 PVC条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处理剂涂料桶、废油墨桶、废油墨、沾染油墨的废抹布、废导热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本项目环保设备升级,不产生含汞废灯管。识别固废废布袋、废封边条、废油墨、沾染油墨废抹布。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6 | 0 | 0 | 0 | 0.036 | 0.036 | |
| 0 | 0.062 | 0 | 0 | 0.0512 | 0.062 | 0.011 | |
| 0 | 0.0015 | 0 | 0 | 0.0005 | 0.002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4043.98 | 0 | 0 | 0 | 4043.98 | 4043.9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162 | 0 | 0 | 0 | 0.116 | 0.116 | / |
| 0 | 0.0418 | 0 | 0 | 0 | 0.042 | 0.042 | / |
| 0 | 0.067 | 0 | 0 | 0 | 0.067 | 0.067 | / |
| 1 | 化粪池 | 满足****公司的进水水质要求,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 | 化粪池 | 南区:南区外排废水的pH范围为7.2~7.6,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日均最大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为163.7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63.15mg/L,氨氮为3.97mg/L,悬浮物为23mg/L,总氮为12.725mg/L,总磷为0.14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137mg/L,均满足****公司的进水水质要求,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 北区:北区外排废水的pH范围为7.1~7.2,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日均最大值分别为:化学需氧量为166.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8.375mg/L,氨氮为3.85mg/L,悬浮物为23.75mg/L,总氮为12.075mg/L,总磷为0.16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143mg/L,均满足****公司的进水水质要求,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 |
| 1 | 二级活性炭、布袋除尘器 | 排气筒P1、排气筒P2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10mg/m3) 排气筒P7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60mg/m3、3kg/h)。排气筒P7有组织废气HCl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100mg/m3、0.26kg/h)。 排气筒P4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颗粒物 10mg/m3)(二氧化硫 50mg/m3)(氮氧化物 100mg/m3)。 排气筒P5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II时段“人造板制造行业”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中较严格标准(40mg/m3、2.4kg/h)。排气筒P5有组织废气甲醛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25mg/m3、0.26kg/h)。 排气筒P3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60mg/m3、3kg/h)。 排气筒P6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II时段“人造板制造行业”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中较严格标准(40mg/m3、2.4kg/h)。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中较严格规定(2.0mg/m3)。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HCl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HCl 2.0mg/m3)。 厂界无组织甲醛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0.05mg/m3)。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二级活性炭、布袋除尘器 | 排气筒P1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6mg/m3,排气筒P2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排气筒P3中VOCs浓度最大值为3.92mg/m3,速率最大值为0.0067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VOCs:60mg/m3、3kg/h)。 排气筒P4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2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浓度最大值为37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 10mg/m3)(二氧化硫 50mg/m3)(氮氧化物 100mg/m3)。 排气筒P5中VOCs浓度最大值为4.12mg/m3,速率最大值为6.5×10-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II时段“人造板制造行业”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中较严格标准(VOCs:40mg/m3、2.4kg/h)。甲醛浓度最大值为0.3mg/m3,速率最大值为4.8×10-4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25mg/m3、0.26kg/h)。 排气筒P6中VOCs浓度最大值为3.91mg/m3,速率最大值为6.6×10-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II时段“人造板制造行业”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中较严格标准(VOCs:40mg/m3、2.4kg/h)。 排气筒P7中VOCs浓度最大值为6.85mg/m3,速率最大值为6.7×10-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60mg/m3、3kg/h)。HCl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100mg/m3、0.26kg/h)。北区: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68mg/m3,HCL最大排放浓度为0.13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HCl 2.0mg/m3)。无组织厂界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35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中较严格规定(2.0mg/m3)。 南区: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5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无组织厂界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38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中较严格规定(2.0mg/m3)。无组织厂界甲醛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0.05mg/m3)。北厂区无组织排放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最大值为1.82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最大值为1.95mg/m3;南厂区无组织排放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最大值为1.75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最大值为1.82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1 | 隔声、减振、消声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 | 隔声、减振、消声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南区东、西、南、北侧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在54~56dB(A)之间,小于其标准限值(昼间:60dB(A));项目北区东、西、南、北侧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在54~57dB(A)之间,小于其标准限值(昼间:60dB(A))。 综上,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西、南、北侧厂界昼夜噪声测定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
| 1 |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相应修改单要求设置一般固废、危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原料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 PVC条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含汞废灯管、废活性炭、废处理剂涂料桶、废油墨桶、废导热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已规范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及相关标志。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布袋、废封边条、废原料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PVC条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处理剂涂料桶、废油墨桶、废油墨、沾染油墨的废抹布、废导热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 1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全过程可追溯的台账管理制度,长期存档备查。 | 企业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分局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370783-2024-219-L。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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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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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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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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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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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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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