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 发文单位: ****水利局 | 效力状态: |
| 标 题: **海创****公司**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丹水审批〔2025〕27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
**海创****公司:
本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行政许可。
一、**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县车河**生活垃圾填埋厂内,项目**一座日处理规模为300****电厂,年处理生活垃圾10.95万吨,建设1条处理能力3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生产线,配套1台7.5MW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7.5MW发电机组,设计年发电量8184万KW﹒h。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项目属于**项目,取水点位于**县车河镇拉么村纳等屯东南向100米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7′44.53",北纬24°49′27.96"。生产用水取水量为1069.29m3/d,取水保证率为95%,年取水总量39万m3。同意项目年取水39万m3。
三、项目取水水源为刁江右侧一级支流三合河地表水,取水口断面集雨面积19.1km2,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230万m3,多年平均最小日平均流量为0.389m3/s,项目取水工程设计取水能力1069.29m3/d。建设项目取水口现状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项目取水口设置合理,水量、水质均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四、项目单位产品取水量4.8m3/(MW﹒h),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垃圾焚烧发电用水定额先进值要求。
五、****处理站1座,处理能力150m3/d,采用“预处理+厌氧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碟管式反渗透DTRO”工艺,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卸料大厅、引桥、地磅、垃圾车)及****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后(其中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限值),**回用为循环冷却水系统用水,浓缩液回用为IDR烟气冷却塔用水及回喷焚烧炉;本项目建设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1座,采用的工艺为“A/O+MBR”,设计处理规模约24m3/d,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锅炉化水制备浓水和盐分较高,回用为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出渣机用水;循环冷却水排水污染物含量很低,主要为污染物为盐分,排放量为16m3/d,依托填埋场排放口排出场外。
六、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状况、水功能区、水生态系统、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很小。
七、请你单位根据《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2022)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在各生产车间配备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九、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按规定缴纳水**税。
十一、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水利局
2025年10月11日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 2025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