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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8—****2173
通讯地址:****
邮 编:642350
批准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公司迁建年产2000吨中药饮片生产线项目 | 资环审批安〔2025〕28号 | 202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