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南街街道五一社区城南新区地段GNY2024092602地块

审批
广东-肇庆-广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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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南新区地段GNY****092602地块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城南新区地段GNY****092602地块

调查面积:348942.25m2

地理位置:****体育东路地段,人民路以南,****医院以西,****学校以北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山林地和道路

未来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A5(医疗用地)、G1(公园绿地)、R/B(商住用地)及道路,属于第一类用地

调查缘由: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简称“土十条”)、《**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等文件,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评审。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开展时间为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对地块及周边历史情况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

1.地块及历史沿革情况:

调查地块在2018年前主要为山体、农田,地块原用途行业类别属于0213森林经营和管护。地块西部有个小坑塘,2018年地块****学校和道路,对周边地块及西部的坑塘进行填土平整,地块内西部的坑塘经填土平整变为空地,其余区域仍为山林地。2020年地块外东****医院和道路,对调查地块西**的山地进行平整。2024年至今,陆续对地块内的山体进行开挖平整,同时人工开挖坑塘作为施工缓冲区,地块内主要为山林地和施工缓冲坑塘。

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地块外东侧紧邻地块区域在2018年前为山体林地,2018年至2023年期间,对东侧区域山地平整,2022年左右****医院,2023年至今地块****医院;地块外南侧2018年前为山体林地、鱼塘和鱼塘大棚,南侧70米处******处理场使用时间为1985年至2015年;2018年至2020年期间****学校****体育馆,现状为封场的生活垃****填埋场、****学校****中心;西北侧历史上一直为人民路和****商铺;西南侧2012年前为山地,2012年****公司建厂经营至今,西南侧现状为山林地、随缘花木场、元宁****停车场;地块外北侧历史至今一直为都巷山林地。

2.污染识别情况:

调查地块现历史沿革清晰,地块历史上属于**市********委员会所有,地块作山林农地用途,种植观赏树和竹子,西**的小山塘由附近村民养鱼。调查地块于2021年7月****储备中心收储后作为文化用地和二类居住地储备用地。地块外南侧2018****学校,对周边地块及坑塘进行填土平整,地块内西**的坑塘经填土平整变为空地,其余区域仍为山林地。2019年对地块东**山坡进行了部分清表及平整工作,在地块东****医院。2024年至今,陆续对地块内的山体进行开挖平整,同时人工开挖坑塘作为施工缓冲区,地块内主要为山林地和施工缓冲坑塘。

项目组在第一阶段调查中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污染物识别。主要结论如下:

地块内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均主要为山林地,行业类别属于0213森林经营和管护和山塘,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也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的可能,也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历史上也没有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地块内无明显污染迹象。根据相邻地块历史沿革及相关资料的分析,受地形地势限制,周边废气污染源难以直接扩散至调查地块内部;调查地块及周边地表水流向山体下坡方向,远离调查地块,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直接迁移至调查地块的可能性极低;调查地块及周边土壤为黏土层,渗透性差,地下水难以穿过山体。综上,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地块历史上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存在对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三、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城南新区地段GNY****092602地块,经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为无污染地块,根据《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修编初步规划方案和《广**东环路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A5(医疗用地)、G1(公园绿地)、R/B(商住用地)及道路。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未来可作为规划用途使用。

四、报告公开属性

本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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