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干银河初中新建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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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函

一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富升****公司

地址:**省**市****社区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初中**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收到质疑日期:2025年10月20日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供应商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是不合理的条款。

事实依据: 样品只是用来展示供应商产品的一种形式,它并不能全面反映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招标文件已详细描述了相关要求,这类厨房用县是正常且经常使用的货物。因此,将样品作为实质性要求和特定条件是不合适的。在政府采购中,更关注的是供应商的整体实力和服务质量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样品作为实质性要求被视为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因为这可能使得一些没有提供样品的优秀供应商被排除在竞争之外。

质疑事项1的回复:

1、特定条件属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的资格门槛并未设置样品为特定资格条件。

2、本项目采购产品主要为定制品,而非标准品。对定制品,由于对制作工艺款式、结构、功能、安全性等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且与项目目标实现直接相关,****委员会通过现场感官进行判断,故设置样品要求并设置对应的评审指标。

3、样品要求是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提供样品以及样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是判断供应商能否满足本项目基本要求的直接体现。样品是响应文件中与项目目标实现直接相关部分,故设置“4.2.14供应商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

****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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