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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5.4条修改为:“5.4招标人未按约定支付维保服务费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维保费用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经中标人书面催告后在 30 日内仍未支付,中标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规范办。
招标人:****
地址:**市蕉****南路95号
联系人:章先生,尤女士
电话:137****072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五层
联系人:陈红
电话:0591-****9306
电子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