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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标人质疑事实成立,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废标处理,待项目择日重新组织招标。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公司****公司。
招标人:****(公司)
地址:**省**州**市结古镇双拥南巷5号
联系人:马艳芳
电话:0976-****50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
联系人:葛景润、韩达宁
电话:0971-****712
电子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