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 11.1.1 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1.1.2 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 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1.1.2 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 11.1.2 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工程造价》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标书代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 《**工程造价》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标书代写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工程造价》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标书代写 (2)工程量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 的人工消耗量执行)。 (3) 。 11.1.2 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筋、型钢、条石、片石、预应力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料、预拌商品砂浆、砌筑材料等主要材料(可按工程使用的具体材料确定)。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 平均值较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标书代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标书代写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工程造价》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标书代写 (2)工程量按照第 12.3.1 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 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 的材料消耗量执行)。 (3) 。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