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北环2025年11月-2026年10月员工食堂委托管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北环2025年11月-2026年10月员工食堂委托管理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1.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综合评分-企业荣誉2、投标人连续2年获得地市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称号的,得2分,本小项上限2分。
事实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管理部****公司****公司经营的食堂项目现场审查评定,再进行通报公示,此处主体仅以投标人为主体,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请求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服务的食堂连续2年获得地市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称号的,得2分,本小项上限2分。
回复: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服务的食堂连续2年获得地市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称号的均予以认可,请投标人按询比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综合评分-企业荣誉3、投标人获****机关或事业单位(含****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单位”证书的,得2分,本小项上限2分。
事实依据:该项荣誉不具有普遍性,有针对性,属于指定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具有明显指向性,破坏营商环境;且与荣誉第一项有重复性,同****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请求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获得地市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荣誉(或荣誉品牌称号)的,得4分,本小项上限4分。
回复:本项目要求的“文明单位”为常见奖项,参评行业范围广,获奖单位多,不存在针对性;该奖项设置旨在体现投标人企业发展的全面性和行业内示范引领能力,与其他荣誉各有侧重,不予修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 址::**市**县双墩镇****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0551-****7660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3831;****3147
2025年10月2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