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审批
河北-保定-高碑店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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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总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惠友万****公司上谷**店优选大葱。

(一)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2025年**网购食品专项抽检计划,2025年7月27日抽检的优选大葱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优选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退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在食品采购环节,能够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首衡****交易中心****中心快检检测报告,详实记录食品的采购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优选大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接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我店认真进行了反思虽然在进货查验这方面一直坚持国家标准,但这次出现农残超标也说明了我们对于货源监察还是有欠缺。

为此我店张贴了召回通知书,告知消费者如果7.27日因在本店购买优选大葱食用后有身体不适,可以来本店进行沟通,我们会积极进行解决。

接下来我们会认真做好所有的查验工作,保证食品的安全让消费者放心。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

名 称:****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无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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