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公司****电站工程施工项目(四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10-1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公司****电站工程施工项目(四次)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1、请****电站施工业绩,业绩清单中包含充电桩基础、充电终端基础、充电主机基础施工、直流充电终端安装等充电桩施工相关内容,上述部分施工费用达到10万元,是否符合要求提供投标工程量清单是否认可
答:业绩清单中包含充电桩基础、充电终端基础、充电主机基础施工、直流充电终端安装等充电桩施工相关内容,上述部分施工费用达到10万元符合要求。唯有合同附件中所载的工程量清单方予认可。若仅提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且该清单无法反映实际业绩内容,则视为无效。
2、请问业绩工程内容描述中未明确“充电桩”施工字眼,但实际施工内容包含充电桩施工,提供投标工程量清单是否认可
答:容描述中未明确“充电桩”施工字眼,但实际施工内容包含充电桩施工符合要求。唯有合同附件中所载的工程量清单方予认可。若仅提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且该清单无法反映实际业绩内容,则视为无效。
3、由于描述方式不同,业绩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对于充电桩的描述为直流充电终端,是否符合要求
答:充电桩的描述为直流充电终端,符合要求。唯有合同附件中所载的工程量清单方予认可。若仅提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且该清单无法反映实际业绩内容,则视为无效。
4、业绩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直流充电终端的功率未明确写明,但充电主机的功率已写明为360kW一拖六、240kW一拖四等,实际充电桩的单枪功率不低于60kW,满足业绩要求,请问是否符合要求提供投标工程量清单是否认可
答:360kW一拖六、240kW一拖四等,实际充电桩的单枪功率不低60kW,满足要求。唯有合同附件中所载的工程量清单方予认可。若仅提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且该清单无法反映实际业绩内容,则视为无效。
5、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是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施工清单全费用单价合计245653.14元,合同估算价是320万元,本项目按费率报价,这个计算基数是245653.14*费率还是320万元*费率,还是其他请明确。
答: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以32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新站区学府路 1516 号智慧产业园 A14 号楼10 层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1727
招标代理:****
地址:**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联系人:王超
联系方式:0551-****7673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