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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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市**区勤政路1号,****
镇徒环审〔2025〕32号
关于对******公司年产1.2万件钣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2万件钣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省**市**区恒顺大道9号厂房生产,项目占地面积5710m2,主要进行钣金件的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产1.2万件钣金件项目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2024〕455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培源****公司评估意见(南培评估〔2025〕154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蒸发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蒸发废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
(三)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包括切割废气、焊接废气、打磨废气、蒸发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表面处理线废气、抛丸废气、喷粉废气、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和危废库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蒸发器燃烧废气和烘干炉燃烧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粉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水冷+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收集后采样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焊接打磨废气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蒸发器和烘干产生的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取严执行,其中工业炉窑因工艺需要掺入空气供后续干燥、烘干使用,基准含量执行“表5基准氧含量”中第3条“熔炼炉、以电能等转换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按实测浓度计的要求,且需装装置出口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锅炉基准含氧量按照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执行3.5%。喷粉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和危废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的排放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应项目排放限值。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监控点限值要求,总悬浮颗粒物(TSP)车间外浓度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中相应项目排放限值浓度限值;厂界(单位边界)处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NMHC、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20/420吨/年、化学需氧量≤0.0923/0.0210吨/年、悬浮物≤0.0630/0.0042吨/年、氨氮≤0.0090/0.0018吨/年、总磷≤0.0011/0.0001吨/年、总氮≤0.0180/0.0054吨/年、动植物油≤0.0180/0.0004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15吨/年,氮氧化物≤0.093吨/年,非甲烷总烃≤0.016吨/年,颗粒物≤0.676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二氧化硫≤0.001吨/年,氮氧化物≤0.009吨/年,颗粒物≤0.719吨/年,非甲烷总烃≤0.011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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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抄送:**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