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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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文〔2025〕22号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八项工程”更好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2026年。政策实施到期后,****旅游厅****财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二、以绩效为导向,推动非遗活化利用,促进非遗经济发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综合性补助经费:

1.基本补助资金分配(占综合性补助的70%)调整为基本补助资金分配(占综合性补助的60%);

2.奖励资金分配(占综合性补助的30%)调整为绩效补助资金分配(占综合性补助的40%)。

条款内其他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厅

****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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