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丰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
福建-宁德-福安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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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宁市环违改字〔2025〕6号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8-19
标 题: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司)
有 效 性: 有效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5〕6号
2025-08-28 10:17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81MA8UEGB68W

法定代表人:郑燕

地址:**省**市湾坞镇梅洋村151号

2025年7月10日、7月30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公司现场负责人郑*铃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具体情形为: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你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项目已基本建成,建设内容包括1套乳化沥青设备、1套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以及配套的物料车间1座、沥青储罐3个、油罐1个等。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序号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的“其他”类,应该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项目已投产,但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检查中还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存在砂石原料等物料露天堆放情况,堆放处未设置围挡及其他抑尘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燕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7月10日、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0日、7月30****公司现场负责人郑进玲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0日、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7月10日、7月30****公司现场负责人郑进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郑*铃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0日、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7月10日、7月30****公司现场负责人郑进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项目**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草稿)》(节选)、《SLB2000Pro****搅拌站配置清单》、《SLB2000Pro环保+非标清单》、你公司与**市****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

(四)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0日、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7月10日、7月30****公司现场负责人郑进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草稿)》(节选)、《SLB2000Pro****搅拌站配置清单》、《SLB2000Pro环保+非标清单》****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项目违法建设,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完成环境问题整改,于2026年1月31日前配套建设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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