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森****公司先进固态陶瓷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工园区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区,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3-2035)》及规划环评。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工园区工业南路7号(租赁**汇****公司厂内部分生产厂房,租赁面积2264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公司现有车间四,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反应釜、全自动反应装置、蒸馏釜、纳米球磨机等生产设备以及原辅料储罐区,建设生产规模为年产150吨先进陶瓷树脂(聚硅氮烷)或5000吨纳米级浆料以及副产品265.5吨氯化铵;二期工程规划**车间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反应釜、全自动反应装置、蒸馏釜等生产设备,建设生产规模为年产850吨先进陶瓷树脂(聚硅氮烷)及副产品1504.5吨氯化铵。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采取高效可行的治理工艺,项目工艺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采取二级活性炭(一期工程)、蓄热式催化燃烧工艺处理,氨采取酸液喷淋塔处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其中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催化燃烧工艺应保持催化剂活性,催化剂出现老化、中毒的情况应及时更换,确保废气处理效率不降低,酸液喷淋处理后产生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干燥、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取布袋除尘措施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项目原辅料输送应采取密闭方式,储罐大、小呼吸及配料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氯化氢、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氨的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的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中表2和表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的标准限值要求。
废气排污口应根据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置;根据污染物排放口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工园区污水明管化建设要求,产生的****公司现有“化粪池+MBR一体设备”处理达标后,排入店下-****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生产工艺无工艺废水产生,应做好生产工序的稳**全,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应建设不小于3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工业园区管委****工园区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的建设,在本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后,本项目的环境****工园区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9607吨/年。项目所需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总量指标从**市储备的VOCs减排量中调剂。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向外延伸50米形成的包络线,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