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金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A31FTMF76
住所地:**省-**市-高新区-乌**大道7#创新园二期21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周水
一、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管理要求,我局在对你司编制的《国道G235线**吉巷甲坡至前垅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报告书内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具体问题如下:
(一)报告书“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章节对工程周边生态环境现状情况调查不全,无法支撑项目弃渣场等临时施工占地合理性;项目涉及生态林、湿地等保护目标,但缺少线路唯一性论证内容。
(二)“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措施”等章节缺少施工便道布置合理性分析评价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
《国道G235线**吉巷甲坡至前垅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我局于2025年8月25****公司下达了《失信行为告知函》(宁市环监函〔2025〕27号),告知了我局查明事实,处理依据,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作出失信记分依据以及决定
你公司编制的《国道G235线**吉巷甲坡至前垅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八)、(十)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应规定,****公司失信记分5分。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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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