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81MA8UEGB68W
法定代表人:郑燕
地址:**省**市湾坞镇梅洋村151号
一、受理及技术评估情况
你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我局提交《******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受理编号:111********14672N300********002********133),并委托宁****技术中心对《报告表》开展技术评估。该中心于2025年8月21日组织专家评审会,结合现场踏勘及《报告表》内容,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宁环技文〔2025〕4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遗漏未批先建的重大内容,环境现状调查不充分,遗漏重要环境保护目标,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方法、结论不符合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不可行,评价结论不可信。
二、审查认定的主要事由
根据《评估报告》及我局核查,你司提交的《报告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审查认定的主要事由如下:
(一)项目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关键信息遗漏
未批先建情况未披露:《报告表》未如实反映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实际情况,亦未提及项目曾被投诉的相关记录,无法支撑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合规性的判断,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的要求,基础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不足;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第三条“具体编制要求”的第一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中“是否开工建设:填写是否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填写已建设内容,处罚及执行情况。”的要求。
(二)环境现状调查不完整,监测数据不符合导则
1.大气监测数据不足:为支撑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你司委托监测机构仅于2024年10月24日-26日开展3天监测,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第6.3.2条,补充监测需至少取得7天有效数据,现有数据无法满足评价精度要求,大气现状评价结论不可靠。
2.环境保护目标遗漏:经现场核实,《报告表》遗漏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多处环境保护目标,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第3.8条“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第三条“具体编制要求”的第三点中关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具体要求,即《报告表》应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名称及与项目厂界的位置关系。
(三)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错误,废水去向表述不实
1.废气标准未考虑周边建筑影响:《报告表》未结合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部分建筑高度超过项目排气筒高度),未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备注要求“将排放速率严格按50%执行”,标准适用错误导致废气排放核算结论存疑。
2.废水去向与实际不符:《报告表》称“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但经现场核查,项目所在区域目前尚未布设市政污水管网,该表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废水处置方案不可行。
三、不予许可的法律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司申请的《******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环境局不予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司审查认定的主要事由、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许可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司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