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510130251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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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30251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5-10-23 16:00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40,000元 人民币
2,223,600元 人民币

****集团办公云平台重点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答疑、补遗通知No.001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集团办公云平台重点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答疑、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致: ****、****: 我司********公司作为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投标人,拟参与贵单位组织的“****集团办公云平台重点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经审慎研读招标文件,现就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存在的潜在矛盾提出质询,恳请贵单位予以书面澄清说明。 一、质询事项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3.2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但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且经我司评估分析,除“融合贯通能力建设及国资智管能力”对接属于定制开发集成以外,有关于“优化数据应用能力建设、AI业务赋能建设、算力设备”均涉及了向第三方制造商采购成品软件及成品硬件,此需求与前述禁止分包条款存在逻辑冲突,理由如下: 项目执行中涉及成品软件及硬件采购,需要对部分成品软件及硬件采购进行分包属合理需求。 二、请求事项 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合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规定,恳请贵单位: 发布澄清公告,对“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3.2”规定中“不允许分包”的条款进行说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特定专业产品授权、专业服务、硬件采购等不属于不允许分包范围。 特此函达! ********公司 2025年10月20日标书代写

回答:

①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果,如你单位在本项目“优化数据应用能力建设、AI业务赋能建设、算力设备”建设内容中,确需进行部分成品软件及硬件的采购,可不视为分包,但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相关成品软件、硬件及配套服务的应用范围、具体品牌及版本型号;

②将对招标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3.2调整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在项目建设过程如确需采购成品软件授权、硬件设备及配套服务,可不视为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相关软件、硬件及配套服务的应用范围、具体品牌及版本型号)”。招标文件其他涉及其他相关表述作对应同步调整。

本通知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之前的招标文件及补遗有矛盾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0月22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0-23
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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