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大****监测站项目专用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润腾科技发****公司
地 址:**自治区**市****中心街99号
被投诉人:****中心、******公司
地 址:**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99号、**省**市**县要**路53号702室
相关供应商: ****、******公司(联合体)
牵头人****住所:**省**市**区同人精华大厦1号楼1002室
四、基本情况
润腾科技发****公司对**县大****监测站项目专用设备采购(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司(联合体)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县大****监测站项目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无线发射设备”的制造商为****。投诉人以****不具有电缆、监视器生产资质为由,主张****、******公司(联合体)“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包括无线发射设备系统清单、生态**监测设备清单,其中无线发射设备系统清单项下包括电缆、监视器等多个标的。****、******公司(联合体)在其投标文件中相应提供了电缆(起帆/YJVR4*50mm2、YJVR4*25mm2+1*16mm2、RVV3*4)、监视器(SWIT/HM-22G)等产品。****、******公司(联合体)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表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是针对2个分系统无线发射设备系统和生态**监测设备的集成商进行了分别提供,只是没有完整提供所有货物产品的厂家《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公司(联合体)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按标的逐项填写标的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企业类型等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但不足以认定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对投诉人上述主张部分予以支持。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公司(联合体)投标无效。评审报告载明,****、******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公司(联合体)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对**县大****监测站项目专用设备采购(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叶老师
3、联系电话:0578-****960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