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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分拣供件机器人原型系统研发(招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资格条件第一条:“(一)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公司****公司;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为:“(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事业单位,具备为本项目提供货物与服务的相应能力,并能够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