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 项目名称 |
**区新星路道路工程(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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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程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 -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 12.2 预付款 - 12.2.1预付款的支付 -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发包人审核无误且财政资金到达委托人账户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金额为预付款的 100%,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银行保函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预付款保函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返还。”修改为:“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发包人审核无误且财政资金到达委托人账户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金额为预付款的 100%,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20%。****银行保函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预付款保函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返还。” 二、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纪要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修改纪要内容为准。(以下空白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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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项目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10月24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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