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德安县林大石灰石采石场溶剂用灰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西-九江-德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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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行政审批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7-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14349/2021-316619
关于**省****采石场溶剂用灰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采石场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交《关于要求审批的申请报告》已收悉。我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基本同意该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省****采石场熔剂用灰岩矿项目位于**县林泉乡小溪山村管辖,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9.38hm2,全部为临时占地。其中:采矿场区面积为14.03hm2、工业场地区面积为1.24hm2、排土场区面积为1.03hm2(0.88hm2在采矿场范围内)、生活办公区面积为0.05hm2、生产运输道路区面积为1.11hm2(0.28hm2在采矿场范围内),已恢复治理区面积为5.07hm2(1.99hm2在采矿场范围内)。**范围面积为0.1403km2,准采标高+278m~+100m。矿权范围内332+333类矿石总量360.10万m3,本次方案设计动用矿石总量为284.06万m3,废石总量为3.255万m3。设计生产能力为年开采矿石量18.78万m3,境界内回采率为95%。生产服务年限为14.37年,基建期0.5年,开采方式及开拓方法:露天方式开采,公路汽车运输。开采矿种:熔剂灰岩矿、建筑用灰岩矿。水土保持工程于2018年7月开工,目前排土场水土保持措施未完成,计划2020年10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843.82万元,土建投资625.05万元。

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生产建设单位(****采石场有限公司)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2年),各项指标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3、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38hm2。包采矿场防治区14.03hm2、工业场地防治区1.24hm2、排土场防治区1.03hm2(0.88hm2在采矿场范围内),生活办公防治区0.05hm2、生产运输道路防治区1.11hm2(0.28hm2在采矿场范围内),已恢复治理防治区5.07hm2(1.99hm2在采矿场范围内)。

4、基本同意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和监测点布设。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22.92万元(主体已列:344.99万元,方案新增:78.88万元)。主要包括:工程措施费117.99万元,植物措施费170.18万元,临时措施费23.71万元,独立费用68.82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9.45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32.03万元),基本预备费22.8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9.38万元(已按项目占地面积缴纳19.38万元)。

三、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1、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贵公司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水利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号)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贵公司应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并按(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应及时缴纳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恢复期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水土**。要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土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土保持方案要求,签订的土石方合同应明确取、弃土地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围护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我局备案。

3、加强检查。贵公司应定期开展按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向我局报告按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贵公司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参建单位和专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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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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